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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县域企业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公告

来源:礼泉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5-18 00:00:00

一、公共品牌名称:醴泉御果

二、品牌释意

 三、“醴泉御果”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专指我县商务局注册“醴泉御果”公共品牌。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本县境内;

2)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

3)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5)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使用主体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  需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第六条  县商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公用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品牌使用申请资格

第一条 品牌申报主体为礼泉电商协会,由农产品生产,销售主题向礼泉县电商协会申请品牌授权。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能力,有为区域品牌内使用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公共品牌相关产品的质量。

第三条 申请授权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各种初级农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2)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企业注册商标。

3)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4)产品应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的一项或几项。

五、 授权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凡使用公共品牌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品牌管理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会审批。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会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小组办公室在草拟并组织签订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经小组批准授权的经营主体,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刷公共品牌图标,允许在宣传营销活动中使用公共品牌名称。

第四条 取得使用授权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品牌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同意的单位外,使用公共品牌的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按时给相关管理部门交纳品牌管理费用。对于不按时交纳品牌管理费用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六条 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品牌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品牌宣传规范的单位,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地    址:礼泉县东二环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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